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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86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白某某、青岛贝贝仁和妇产医院姓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某某,青岛贝贝仁和妇产医院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86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庆,山东卫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贝贝仁和妇产医院。法定代表人:栾强,职务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白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青岛贝贝仁和妇产医院姓名权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3民初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在原审审理过程中,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3民初8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白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姜 涛审判员 杨海东审判员 于水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云龙书记员 李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