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6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申请执行延津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延津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6执777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延津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平安大道东段元和经典名门门区8号楼5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本院在赵某某申请执行延津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豫0726民初29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934300元及延迟履行金和本案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通过司法专邮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本院分别于2017年4月24日、2017年6月2日、2017年9月2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工商登记信息。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7年10月2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凤喜执行员 司 松执行员 朱广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云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