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44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谭地吾与重庆房易迈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地吾,重庆房易迈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4454号原告:谭地吾,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房易迈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数据谷东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5MUR26。法定代表人:胡静,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谭地吾诉被告重庆房易迈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谭地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谭地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