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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顾叶伍、张灯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叶伍,张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3执778号申请执行人顾叶伍,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被执行人张灯伟,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申请执行人顾叶伍于2017年6月29日因被执行人张灯伟不履行(2017)皖1623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灯伟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本院在查询过程中未有发现房产、银行存款。但发现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张灯伟名下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皖S×××××,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查封被执行人张灯伟名下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皖S×××××,由于本院对查封的车辆没能实际控制,不能对查封车辆进行处置,并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623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 峰审判员 李 磊审判员 胡 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文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