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民终70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孔令玲与吴江月亮湾房产有限公司、苏州香悦水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令玲,吴江月亮湾房产有限公司,苏州香悦水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民终70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孔令玲,女,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玉华,女,195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系孔令玲的母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月亮湾房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673876262,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蓉芳。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方明,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香悦水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561809918R,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人民路500号2幢806。法定代表人:徐育红。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卿,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孔令玲因与被上诉人吴江月亮湾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亮湾房产公司)、苏州香悦水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悦水岸物业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民初2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孔令玲上诉请求:改判月亮湾房产公司、香悦水岸物业公司赔偿因房屋质量造成的损害:1、修理费15300元,2、因修理工程需要在外租房、搬家费用4000元,3、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及身体健康损失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我方购买了月亮湾房产公司开发的精装修商品房,并于2011年1月2日交付使用,因房屋质量差,屡修屡坏,2014年9月11日,月亮湾房产公司委托香悦水岸物业公司对房屋进行了全面修理改造,包括墙、墙地瓷砖、顶棚、手盆、淋浴器换管线,全部人工及材料费由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负责。2016年9月2日,房屋实际居住人成玉华离家3个月后回家发现重新更换的淋浴器软管爆裂,造成漏水38吨,房屋霉变,地板、墙体、门、被子、衣物等霉变、变形,给居住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害。之后物业经理购买软管亲自予以更换并免掉了漏水的水费。2014年9月11日的维修改造是在5年保修期内的重新装修,其保修应当再次计算2年,2年保修期内发生上述问题,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应当共同承担因此导致的损失。月亮湾房产公司辩称,请求维持原判。香悦水岸物业公司辩称,请求维持原判。孔令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月亮湾房产公司赔偿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实际损失修理费15300元,因维修工程造成的住宿、搬家、交通费损失4000元,因房屋漏水造成的衣物损失及六个多月室内寒湿造成的身心健康损失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月亮湾房产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孔令玲购买了月亮湾房产公司开发的位于苏州市××区汾湖镇××大道××月亮××花园××号房屋,双方于2011年1月2日办理了交房手续,后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住宅质量保修说明中“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保修期限为5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的保修期限为2年。涉案房屋实际由成玉华长期居住。成玉华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漏水情况,月亮湾房产公司于2013年2月19日赔偿孔令玲5000元,由房屋的居住人孔令玲的母亲成玉华出具收条,表明收到月亮湾房产公司支付的关于6#608房屋漏水赔偿款5000元。2014年9月11日,孔令玲再次报修“卫生间外面墙壁发霉”。月亮湾房产公司委托香悦水岸物业公司对涉案房屋的卫生间进行维修、改造,由月亮湾房产公司支付人工、材料费用。2016年9月2日,成玉华外出3个月后回家,发现房屋内卫生间台盆下面一根软管破裂,导致自来水冲出来漫过卫生间浸泡客厅地面。成玉华向香悦水岸物业公司报修,由香悦水岸物业公司的物业经理刘粉扣带着成玉华买了软管,安装后漏水问题得以解决,为此香悦水岸物业公司免去孔令玲38吨水费。但孔令玲、成玉华向月亮湾房产公司主张赔偿各项损失,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协议,致本案讼争。以上事实,由孔令玲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所有权证、维修记录、水费收据、情况说明二份、现场照片,月亮湾房产公司提交的房屋交接资料签收单、住宅质量保修说明,香悦水岸物业公司提供收条、转账明细及双方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认为,孔令玲购买月亮湾房产公司开发的涉案房屋,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双方于2011年1月2日办理交付手续,保修期限应自2011年1月3日起算。涉案房屋自交付之日起至2013年2月19日期间,多次发生漏水,经双方协商,月亮湾房产公司赔偿孔令玲5000元,双方达成协议,月亮湾房产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2014年9月11日,孔令玲以卫生间外面墙面发霉报修,月亮湾房产公司委托香悦水岸物业公司对卫生间进行维修、改造,在维修、改造过程中,月亮湾房产公司支付了人工及材料费用,孔令玲及实际居住人成玉华未对月亮湾房产公司所用材料及施工工艺提出异议,应认定为月亮湾房产公司已履行了保修责任,并维修、改造完毕,并经孔令玲认可。直至2016年9月2日,成玉华再次向月亮湾房产公司、香悦水岸物业公司报修,原因是2014年9月卫生间维修改造时安装的一根软管爆裂,此时距离交房时间已超过五年,超过了“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的2年保修期限,故月亮湾房产公司无需承担保修责任,相应的,孔令玲主张月亮湾房产公司赔偿房屋修理费损失、住宿搬家费损失、交通费损失、身心健康损失均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难以支持。孔令玲主张的2016年9月发生的损害事实应适用《住宅质量保修说明》中“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一栏的5年保修期限,一审法院认为,该事实与该栏保修范围并不符合,不应适用,故不予采信。孔令玲主张保修期限自2014年9月重新起算。一审法院认为,我国法律对于包括房屋在内的任何商品,均未规定修缮完成之后,被修复部位的保修期可以重新计算,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难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理》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孔令玲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6元,由孔令玲负担。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二审中,孔令玲提交涉案小区房屋照片一组,以证明涉案小区6、7幢房屋漏水是普遍性问题,房屋质量差,不应适用一般的保修期。月亮湾房产公司、香悦水岸物业公司质证认为涉案小区房屋经过竣工验收,符合交付条件,有业主保修过房屋漏水问题,但不是很频繁。二审中,孔令玲认为对于其房屋漏水损失,应由月亮湾房产公司承担主要责任,香悦水岸物业公司维修不当、施工不负责,也应承担责任。本院认为,孔令玲购买的房屋2014年9月发生卫生间墙壁霉变问题,当时尚处于房屋房间墙面防渗漏的5年保修期限内,开发商月亮湾房产公司委托物业香悦水岸物业公司进行维修,系履行保修义务。2016年9月,孔令玲母亲发现卫生间台盆下软管爆裂,漏水造成房屋损失,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导致本案诉讼。对月亮湾房产公司而言,其对涉案房屋负有保修期内予以保修的责任,但软管爆裂属于给排水管道工程,保修期限为交房起两年,故至2016年9月已经超过上述保修期限,月亮湾房产公司对上述问题已不负有保修义务,孔令玲要求月亮湾房产公司承担房屋损失没有依据。孔令玲认为房屋在保修期内进行维修后,保修期应当重新计算没有法律依据;认为涉案房屋质量差,不应适用一般保修期限也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孔令玲并无证据证明爆裂的软管系2014年维修时更换,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软管爆裂是由于香悦水岸物业公司维修时施工不当造成,现要求香悦水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综上,上诉人孔令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32元,由上诉人孔令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稚群审 判 员 沈维佳审 判 员 杨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郭 锐书 记 员 朱冰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