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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泰安市岱岳区润林苗木专业合作社、徐学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市岱岳区润林苗木专业合作社,徐学卫,景炳臣,陈公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保45号申请人:泰安市岱岳区润林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山口南村。被申请人:徐学卫,男,1949年6月7日生,住泰安市岱岳区。被申请人:景炳臣,女,1950年10月9日生,住泰安市岱岳区。系被申请人徐学卫之妻。被申请人:陈公岩,男,1955年3月6日生,住泰安市岱岳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敏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