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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字第59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杜荣梅与王一飞、刘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荣梅,王一飞,刘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字第5970号签发:核稿:承办人:原告:杜荣梅,女,1940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茅志峰,196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丹阳市。被告:王一飞,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被告:刘惠,女,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市长江路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141776763负责人:纪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跃,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荣梅告王一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荣梅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荣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杜荣梅负担。审判员  常春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