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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8执8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永武与田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武,田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8执844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武,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被执行人田苗,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依据已生效的(2017黑01**民初23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王永武申请执行田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845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永武于2017年10月20日撤回执行申请,现此案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王永武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2017)黑0128执84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观海审判员  袁海峰审判员  尚立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宇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