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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55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福欢、骈爱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福欢,骈爱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55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福欢,女,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骈爱东,女,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上诉人李福欢因与被上诉人骈爱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7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福欢于2017年10月13日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福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福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9元,减半收取404.5元,由上诉人李福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广利审判员  李 静审判员  李 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日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