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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88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孙华贞、张瑞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华贞,张瑞嘉,矫强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88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华贞。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顺香,山东元鼎(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亚男,山东元鼎(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瑞嘉。原审被告:矫强庆。上诉人孙华贞因与被上诉人张瑞嘉、原审被告矫强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2民初5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孙华贞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孙华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华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孙华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雄心审判员  李晓波审判员  孙秀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庆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