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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49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祖文仙与马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文仙,马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30民初4949号原告:祖文仙,女,32岁,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被告:马洋(又名马阳),男,27岁,住盱眙县。原告祖文仙与被告马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祖文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祖文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借款26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期间,被告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此后,被告又先后四次从原告处借款160000元,并于2017年8月16日出具借条,前后借款合计260000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搪塞,至今未付。对此,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求。被告马洋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祖文仙从事餐饮,被告马洋经营殡仪馆,原、被告相识后建立朋友关系。2017年6月21日,被告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于2017年7月4日出具100000元借条给原告祖文仙。该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祖文仙拾万元整(100000),借款人:马阳,2017年7月4日。”此后,原告又给付被告现金,原、被告之间有借款微信来往,原告于2017年7月9日和14日从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中国农业银行分别转账30000元和50000元给被告,2017年7月30日原告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取款20000元给被告,被告于2017年8月16日又出具160000元欠条给原告祖文仙。该欠条内容为:“今欠到祖文仙拾陆万元整(160000),借款人:马洋,2017、8、16。”被告先后向原告借款或欠款合计260000元。此后,原告以微信或电话等形式多次向被告索款无果,遂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原告祖文仙向本庭提供的2017年7月4日被告马洋(又名马阳)出具100000元借条,2017年8月16日被告马洋出具160000元欠条,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客户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取款业务凭单、原、被告之间的微信和电话录音光盘予以证实,经庭审核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权利,被告履行债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债务应当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原告祖文仙与被告马洋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马洋欠原告祖文仙借款和欠款计人民币260000元的事实清楚,对此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2017年7月4日被告马洋(又名马阳)出具100000元借条,2017年8月16日被告马洋出具160000元欠条,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客户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取款业务凭单、原、被告之间的微信和电话录音光盘予以证实,被告立据欠到原告260000元,事实清楚,庭审中被告马洋也未到庭提出抗辩,故本院对原告祖文仙所诉被告马洋借款和欠款26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马洋借故拖延不付,显然违背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系违约行为,应承担本纠纷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洋(又名马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祖文仙借款和欠款计人民币26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被告马洋(又名马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审判员  罗德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永附本院执行款账户户名: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帐号:62×××90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附相关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