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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50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温某1、温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温某1,温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5027号原告:王某,女,195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巴林左旗林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温某1,男,40岁,汉族,农民。被告:温某2,男,38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温某1、温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李雪健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王一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