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50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温某1、温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温某1,温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5027号原告:王某,女,195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巴林左旗林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温某1,男,40岁,汉族,农民。被告:温某2,男,38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温某1、温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李雪健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王一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