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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执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闽东雄塑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闽东雄塑建材有限公司,周国霞,周林圣,陈孙福,广西大志汇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1661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古城路39-1号香江花园四号写字楼26楼、27楼。法定代表人黄治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宁市闽东雄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一号中闽钢材市场西B栋1-2号。法定代表人周国霞。被执行人周国霞,女,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周林圣,男,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陈孙福,男,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广西大志汇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号。法定代表人周康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南宁市闽东雄塑建材有限公司、周国霞、周林圣、陈孙福、广西大志汇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银行、国土、房产等其他部门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袁 小 辉审判员 欧阳鹏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玥 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