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2执8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冯爱党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冯爱党,苏殿金,王文锋,刘晓亮,李学彬,任配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02执8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海辰路5号。法定代表人杨星君,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冯爱党,男,1967年11月13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乡金水村水口子屯11号。身份证号:210719196711135919。被执行人苏殿金,女,1964年09月04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乡金水村水口子屯11号。身份证号:211402196409045944。被执行人王文锋,男,1978年11月28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乡苏屯村大苏屯115号。身份证号:211402197811285932。被执行人刘晓亮,女,1979年11月27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乡苏屯村大苏屯115号。身份证号:211481197911272026。被执行人李学彬,女,1967年11月27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锦郊街道刘台子村大刘台子屯1111号。身份证号:211402196711271846。被执行人任配锋,男,1975年01月25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锦郊街道刘台子村大刘台子屯1111号。身份证号:23100119750125591X。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连证执字第51号执行证书,向我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连证执字第51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宏伟审判员 张 然审判员 潘世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