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81行审1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宁开开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宁开开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481行审193号申请执行人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海宁市人民路181号。法定代表人赵亚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潘伟忠,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海宁开开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郭店镇联群村。法定代表人张昭莹,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海综执罚字[2017]第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8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潘伟忠及被执行人海宁开开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昭莹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7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海综执罚字[2017]第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海宁开开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开始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在海宁市盐官镇群联村占用海宁市盐官镇群联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建设“布洛瓦生态餐厅”,占地面积2441.17平方米,全部为农用地。经核对2016年盐官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占用的土地全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1、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441.17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并处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441.17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22元的罚款,总计53706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上述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仅缴纳了罚款,其余义务未履行。2017年7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催告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完全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拆除非法占用的2441.17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听证中,被执行人对违法占地并建设的行为没有异议,并表示罚款已经缴纳。但提出其是政府通过招商引进的台港澳合资企业,政府提倡发展休闲农业,才建设“布洛瓦生态餐厅”,并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现准备补办有关手续。申请执行人陈述在农用地上建设占用土地需要进行农转用审批手续、供地手续等,故被执行人违法占地事实清楚,故坚持申请。经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本案中被执行人占用农用地建设经营用房及设施未依法办理上述用地手续,已构成非法占地。综上,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海综执罚字[2017]第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亦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拆除被执行人海宁开开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441.1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申请,由海宁市盐官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审 判 长  沈伟峰人民陪审员  黄建新人民陪审员  蔡平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一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