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45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阜阳市金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等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金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山东鄄城三江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4507号原告:阜阳市金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皖西北商贸城A2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孙刘氏,该公司经理。原告:山东鄄城三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郑乡鄄荷公路东南环。法定代表人:申玉霞,该公司经理。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伟,安徽乐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京九街道办事处一道河东路275号。负责人:于春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美子,该公司员工。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魏武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71117768B(1-1)。负责人:袁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莲,该公司员工。原告阜阳市金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山东鄄城三江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月21日立案,原告阜阳市金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山东鄄城三江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金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山东鄄城三江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金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山东鄄城三江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阳市金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山东鄄城三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