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44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郭胜利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胜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豫0825民初4435号原告郭胜利,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武军,又名武小军,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温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煤款3146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武军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郭胜利煤款3146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10月11日起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被告武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不履行判决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不予强制执行。审判员仝争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赵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