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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4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泉州市洛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杜振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市洛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杜振宝,李秀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4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洛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万兴街68号。法定代表人杜荣文,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紫凯、黄润泽,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杜振宝,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李秀满,女,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洛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杜振宝、李秀满计划生育管理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洛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22日作出的泉洛卫计征决字[2015]第3013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杜振宝、李秀满未自觉履行行政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76266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2月15日,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洛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洛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撤回泉洛卫计征决字[2015]第3013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决定,并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该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闽0504执恢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必松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许明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雪薇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