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民初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与吕成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吕成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20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地址:通化市东昌区新站路209号。法定代表人:吴琼,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信用卡与电子银行部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上诉、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老站分理处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上诉、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吕成海,男,1966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诉被告吕成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不详实,被告主题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那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78.00元,退返原告3,078.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文武人民陪审员 李月楼人民陪审员 徐丽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禄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