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1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馆陶县龙飞出租车有限公司与吴日旭、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馆陶县龙飞出租车有限公司,吴日旭,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1民初1292号原告:馆陶县龙飞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馆陶县县城陶山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37603475333。法定代表人:马银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荣,该公司员工。被告:吴日旭,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世纪大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589652852R。法定代表人:郑永强,该公司负责人。原告馆陶县龙飞出租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飞出租车公司)与被告吴日旭、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盛保险邯郸市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龙飞出租车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日旭、安盛保险邯郸市支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龙飞出租车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吴日旭、安盛保险邯郸市支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馆陶县龙飞出租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日旭、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馆陶县龙飞出租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耀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贾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