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4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诉尹文龙危险驾驶罪一案-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文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24刑初335号公诉机关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文龙,男,1993年4月12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临洮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诉刑诉(2017)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文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洮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玉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文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9日00时许,被告人尹文龙酒后驾驶甘J73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临洮县外环某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外环某路向东200米处时,将路边绿化带内两个路灯撞坏,致车辆受损。经鉴定,尹文龙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251mg/100ml,系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文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查笔录及照片,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户籍证明,证人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文龙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尹文龙应以犯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尹文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文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郭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