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80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袁耀宗与王爱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耀宗,王爱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80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耀宗,男,195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健,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爱丽,女,195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闻博,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良峰,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袁耀宗因与被上诉人王爱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0民初5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袁耀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袁耀宗的全部诉请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王爱丽出具的字条中“资助”二字仅指给予金钱帮助,而无“无偿”或“赠与”的意思表示。王爱丽在一审中辩称“每月归还”袁耀宗资助,实际上已自认双方借贷关系。同时,王爱丽在2016年2月出具字条后多次向袁耀宗还款共计十万元,也说明了借贷关系的成立。王爱丽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异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袁耀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王爱丽返还借款人民币(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56万元。2、判令王爱丽返还借款利息,以56万元为本金,利率按照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35%算,从2016年2月1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袁耀宗、王爱丽系邻居。2012年至2014年间,袁耀宗因王爱丽经济困难,资助王爱丽做生意及王爱丽儿子朱唯希出国留学。2016年2月18日,王爱丽向袁耀宗出具字条,确认:“自百米香谢314铺以来由袁耀宗资助金额肆拾肆万元,朱唯希留学日本资助壹拾壹万元,共计人民币伍拾伍万元。”另袁耀宗提供了王爱丽2016年2月书写的情况说明一份,内容:“袁耀宗资助王爱丽儿子留日的实际金额为拾万(中途1万)(20万元作为担保金解冻后如数归还);百米314铺前期经手的壹拾万元为贷款分别两次收到经营不良后由王爱丽接手时实际金额为叁万元……袁支持到王爱丽先后几次为共计24万元……装修7万元不属资助房屋内……在这几年中袁耀宗先后向王爱丽取现金……以上总计82,400元……”一审审理中,袁耀宗提出的诉请借款金额为56万元。袁耀宗本人及代理人对于借款的组成、支付方式,前后陈述不一。一审庭审后,袁耀宗又提出变更诉请为本金529,100.81元及利息。一审法院认为: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袁耀宗提供的王爱丽所书字条,内容仅能确认双方系资助关系。资助两字的含义,系以资财钱物相助,资助的性质又可分为多种形式,无偿资助、有偿资助、附条件资助等。现袁耀宗要求王爱丽归还借款,未提供双方之间借贷合意的证据,而且从袁耀宗提供的另一份情况说明内容看,双方经济往来频繁,绝非简单的借贷关系,与前述字条确认金额亦不相同,另外,庭审中袁耀宗对于借款总金额、组成陈述前后不一,故袁耀宗现以借贷法律关系提起之诉请,法院难以支持。此外,庭审后袁耀宗再行要求变更诉请借款的金额,因庭审结束且已超出举证期限,法院不予准许。一审法院判决:一、袁耀宗要求王爱丽返还借款人民币56万元之诉请,不予支持;二、袁耀宗要求王爱丽返还借款利息,以人民币56万元为本金,利率按照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35%算,从2016年2月1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借贷关系成立应当具备的构成要件,一是当事人双方达成借贷的合意,二是贷款人须将借款交付借款人。王爱丽向袁耀宗出具的字条内容仅表明双方的资助关系,不能直接反映双方之间的借贷合意,故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仍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评判。一方面,袁耀宗根据王爱丽的“每月归还”主张对方自认借贷关系,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另一方面,袁耀宗提供的王爱丽所书情况说明中,“20万元作为担保金解冻后如数归还”、“装修7万元不属资助房屋内”,对资助的钱款和非资助钱款作区别,与袁耀宗主张王爱丽支付的钱款是租金、装修费相符,故王爱丽辩称双方系赠与关系更具可采性。综上所述,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上诉人袁耀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00元,由上诉人袁耀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法官助理刘婷审判长 王冬寅审判员 李迎昌审判员 黄 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维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