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民初27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龚务元与罗爱荣、饶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务元,罗爱荣,饶建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2706号原告:龚务元,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波,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201010804300。被告:罗爱荣,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饶建红,女,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务元诉被告罗爱荣、饶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务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依法减半收取78元,财产保全费170元,合计248元,由原告龚务元负担。审判员 罗建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季理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