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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执9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九龙橡胶制品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自贡市六合运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川0302执923号自贡市六合运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你单位与重庆市九龙橡胶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自流民初第18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橡胶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于二O一七年九月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九月十三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本院(2015)自流民初第18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二、承担本案诉讼费3900.00元,执行费500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自贡分行汇东西段分理处账户名称: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号:22101701040007636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联系人:黄龙林玉联系电话:470****本院地址:自流井区西林街165号邮编:643000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