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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21民初28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军与宁夏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宁夏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宁0221民初2849号原告:张军,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宁夏平罗县人,文化,个体,现住宁夏平罗县。被告:宁夏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平大路37号。负责人:张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和,男,1949年1月23日,汉族,大专文化,宁夏平罗人,宁夏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退休干部,现住宁夏平罗县城关镇平大路南侧科技局后小二楼一号。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政,男,1951年3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宁夏平罗县人,宁夏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与被告宁夏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军负担。审判员许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项美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