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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民初4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国丰、张桂英与王丽娟、杨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丰,张桂英,王丽娟,杨国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11民初4118号原告:杨国丰,男。被告:张桂英,女。被告:王丽娟,女。被告:杨国东,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女。原告杨国丰、张桂英与被告王丽娟、杨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国丰、张桂英、被告王丽娟、被告杨国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国丰、张桂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5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1月4日,被告杨国东之子杨长明因拖欠银行贷款,原告替杨长明将银行贷款全部还清,被告王丽娟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总金额为208000元。后被告偿还了部分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尚欠145500元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王丽娟、杨国东辩称,二原告确实借过我钱,但不是我亲手向原告借的钱,是我婆婆张嘴向原告借的钱��这个钱确实我用了,替我儿子还信用卡的钱了。对于原告的主张,我现在没有偿还能力,我现在确实欠二原告145500元,我儿子现在在看守所,我的工资卡也押在了原告手里,我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分期偿还我也还不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杨国丰与被告杨国东系兄弟关系。2016年1月4日,二被告为其子杨长明偿还银行贷款及购房款向二原告借款合计208000元。被告王丽娟同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双方约定所欠总款五年内还完,未约定借款利息。后被告偿还原告62500元,剩余借款145500元至今未偿还。在庭审中,被告承认尚欠原告145500元,但称没有偿还能力,且不能承诺五年内分期偿还所欠款项。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对所欠原告借款1455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虽欠条上载明被告所欠总款在五年内还完,但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则原告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应对尚欠原告145500元予以偿还。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原告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丽娟、杨���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国丰、张桂英借款145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0元,减半收取计1605元,由被告王丽娟、杨国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