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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58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川硕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卢大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硕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卢大勇,侯兴兰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5822号原告:四川硕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玲,该公司员工。被告:卢大勇,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侯兴兰,女,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原告四川硕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大勇、侯兴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四川硕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硕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合乎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硕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四川硕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文 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天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