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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执21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钧、陈明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钧,陈明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4执2182号之一移送执行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城门人民法庭。被执行人:陈钧男,198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陈明达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江敬雄与陈明达、陈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闽0104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城门法庭于2017年6月1日移送执行局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扔拒不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地产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和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04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案件受理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敏惠执行员  张 毅执行员  李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梅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