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喆、张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喆,张苒,马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731号申请执行人刘喆,女,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张苒,女,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金乡县大成学校教师,住金乡县。被执行人马黎明,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金乡县成功果蔬有限公司职工,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喆与被执行人张苒、马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明伟执行员 杨明龙执行员 李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