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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喆、张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喆,张苒,马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731号申请执行人刘喆,女,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张苒,女,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金乡县大成学校教师,住金乡县。被执行人马黎明,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金乡县成功果蔬有限公司职工,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喆与被执行人张苒、马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明伟执行员  杨明龙执行员  李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