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纪春、李美芝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春,李美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异9号异议人纪春,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人李美芝,女,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人李美芝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纪春在郧西县天河干流梯级开发项目二级水电站建设工程引水隧洞施工工程中的工程款1400000元,裁定予以冻结。异议人纪春对冻结财产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纪春称,我不是郧西县天河干流梯级开发项目二级水电站建设工程引水隧洞施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应得工程款,我仅向申请人李美芝借款1000000元并非1400000元。请求撤销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7)鄂0322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查明:2016年4月10日,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郧西县汇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天河水电项目部签订合同协议书,由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建郧西县天河干流梯级开发项目二级水电站建设工程引水隧洞施工工程,签约合同价为26902288元,该工程由李勋和纪春实际施工。2017年3月17日,纪春向申请人李美芝借款1000000元,并向李美芝出具借据“借条因本人承包天河干流梯级开发项目二级水电站建设工程引水隧洞施工急需资金,现借李美芝现金壹佰万元整,月息贰分。借款人:纪春2017年3月17日”。同日,纪春向李美芝出具欠条“欠条欠到李美芝现金贰拾陆万元整(月息贰分近期付清)。纪春2017年3月17日”。2017年9月6日,申请人李美芝向本院申请保全纪春在郧西县天河干流梯级开发项目二级水电站建设工程引水隧洞施工工程中的工程款1400000元,异议人纪春遂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纪春因承包天河干流梯级开发项目二级水电站建设工程引水隧洞施工工程资金周转困难向申请人李美芝出具借条借款1000000元,郧西县天河干流梯级开发项目二级水电站建设工程引水隧洞施工工程由郧西县汇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发包,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标后由李勋和纪春实施施工,法院裁定冻结纪春在郧西县天河干流梯级开发项目二级水电站建设工程引水隧洞施工工程中的应得工程款1400000元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纪春称其只向申请人李美芝借款1000000元,人民法院诉前保全裁定的保全金额不是对双方借款金额的确认,具体借款金额以申请人向法院起诉后,法院裁判为准。故此异议人纪春的异议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纪春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安妮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丽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