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17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珠海公交柏宁出租车有限公司香洲分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黄关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公交柏宁出租车有限公司香洲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黄关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1796号之一原告:珠海公交柏宁出租车有限公司香洲分公司。住址: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东五路*号*栋*楼。负责人:邝锐铮。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二勇,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址:珠海市吉大园林路**号平安大厦首层*******单元及*楼。负责人:马志鹏。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睿之,该公司员工。被告:黄关燕,女,1988年12月7日出生,地址:香洲区,住所地址:茂名市信宜市沿江二巷**号,联系地址:香洲区,原告珠海公交柏宁出租车有限公司香洲分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黄关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其诉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公交柏宁出租车有限公司香洲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珠海公交柏宁出租车有限公司香洲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欧绍强人民陪审员 何润贤人民陪审员 何曼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尧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