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大群与被执行人广元泰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敬元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大群,广元泰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敬元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1004号申请执行人:赵大群,男,生于1969年9月3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广元泰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南隆镇蜀北大道金泰国际酒店旁。法定代表人:敬元德,经理。被执行人:敬元德,男,生于1970年8月17日,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大群与被执行人广元泰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敬元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41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广元泰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敬元德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大群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苗审判员 杨权号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盛先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