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辖终9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池雪、吴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金玲,池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辖终9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金玲,女,1966年4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池雪,女,1985年12月3日出生。上诉人吴金玲因与被上诉人池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197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吴金玲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垂杨柳东里×××号,因此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池雪对吴金玲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池雪与借款人吴金玲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十条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交由出借人(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述管辖协议未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池雪提交的《北京市居住证》显示,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池雪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一审裁定驳回吴金玲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其结果正确,应予维持。吴金玲提出的关于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唐 仑审判员 吴 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