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民初59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浙江路易金狐鞋业有限公司与彭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路易金狐鞋业有限公司,彭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4民初5925号原告:浙江路易金狐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慈凤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719273817。法定代表人:谢玲琦。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平,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XX,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原告浙江路易金狐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彭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路易金狐鞋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000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10月2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期间,被告彭XX因经营需要陆续向原告购买成品鞋。2015年9月18日,经双方结算,截止2015年9月16日,被告彭XX欠原告货款50000元,并承诺该款分别于2015年10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6年2月7日前支付10000元。如被告彭XX没有按期履行,被告彭XX应承担剩余货款的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之日起月利率1%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等,被告彭XX在结算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嗣后,被告彭XX至2016年10月20日共陆续向原告支付货款43000元,尚欠原告货款7000元。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能够确认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彭XX尚欠原告货款7000元的事实。被告彭XX收取原告货物后,应及时支付原告货款,现被告彭XX未及时按约支付原告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X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路易金狐鞋业有限公司货款7000元及违约金(以货款7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2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彭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 翔?附告: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一、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1.上诉人应按一审案件受理费标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当事人一般应自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领取裁判文书生效通知书。3.需要退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5日内来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4.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5.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