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3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东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荣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东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荣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3执20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东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黎托黎郡新宇一期康景园11栋4楼。法定代表人肖晴,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荣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辰溪县城郊乡妥坪村。法定代表人苏韩飞,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23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荣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东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0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3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从文审判员 石教伍审判员 李晓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泽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