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执恢3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国峰申请执行袁运山、张祥、王超、刘宝栓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峰,袁运山,张祥,王超,刘宝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恢308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峰,男,1959年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袁运山,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张祥,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王超,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刘宝栓,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关于李国峰申请执行袁运山、张祥、王超、刘宝栓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国峰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728执恢30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袁运山、张祥、王超、刘宝栓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袁 毅审判员 赵学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中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