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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47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与陶秀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陶秀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4791号原告: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巫自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西,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仁姐,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陶秀义,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原告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与被告陶秀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撤诉。审判员  郭晓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