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24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9
案件名称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欧仕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欧仕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4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戚继光大道179号。法定代表人:童永华,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丽,女,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定远县,系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部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扬,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行长,住安徽省定远县,系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欧仕彬,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欧仕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欧仕彬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诉报表等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欧仕彬至今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欧仕彬在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行开设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欧仕彬在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行10××16的存款账户。以上账户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季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