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执9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薛光军与河南弘冠置业有限公司、王鹏、刘霖霖、李会敏、王战豪、吴素换、查世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光军,河南弘冠置业有限公司,王鹏,刘霖霖,李会敏,王战豪,吴素换,查世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11执999号申请执行人:薛光军,男,1970年6月16号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弘冠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会敏,总经理。被执行人:王鹏,男,汉族,1980年1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刘霖霖,女,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会敏,女,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战豪,(又名王占嚎)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素换,女,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查世许,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薛光军与河南弘冠置业有限公司、王鹏、刘霖霖、李会敏、王战豪、吴素换、查世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河南弘冠置业有限公司、王鹏、刘霖霖、李会敏、王战豪、吴素换、查世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战豪(又名王占嚎)所有的位于郏县锦绣城小区1号楼东单元10层X户、11层X户的住房两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史广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向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