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9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小香与陈宽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香,陈宽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941号申请执行人陈小香,女,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辛农场东方。被执行人陈宽勤,女,汉族,1970年4月25日出生,住东辛农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陈小香与被执行人陈宽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3民初27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陈小香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03民初2789号民事判决书程序终结。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审判长 陶明忠审判员 周 颜审判员 王宗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