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3民初1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胡颖慧与河南远洋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颖慧,河南远洋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1413号原告:胡颖慧,女,汉族,1996年7月15日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潢川县。被告:河南远洋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南街169号院26号楼3单元1层34号。法定代表人:齐云赫。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颖慧诉被告河南远洋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胡颖慧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颖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颖慧负担,剩余5元退回原告胡颖慧。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文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