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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山西三好农资有限公司与王某、任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三好农资有限公司,王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556号申请人:山西三好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辉,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运城市临猗县猗氏镇百里店村口。被执行人:王某,男,1987年1月1日生,汉族,住临猗县嵋阳镇。被执行人:任某某,女,1987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临猗县嵋阳镇。关于山西三好农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某、任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21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提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21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珂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 吕 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