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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27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与朱世国、赵丽丽、谭会江、周洋、郭艳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朱世国,赵丽丽,谭会江,周洋,郭艳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274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永安路*号。代表人:扈明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相群,该银行职员。被告:朱世国,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赵丽丽(系被告朱世国妻子),女,1984年11月21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谭会江,男,1984年8月29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告:周洋(系被告谭会江妻子),女,1989年1月14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郭艳秋,女,1986年9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与被告朱世国、赵丽丽、谭会江、周洋、郭艳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因无法向被告朱世国、赵丽丽、谭会江、周洋、郭艳秋送达法律文书,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于2017年10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982元,退回。审 判 长  袁 君人民陪审员  解淑兰人民陪审员  项大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