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90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吴厚林与楼呈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厚林,楼呈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9065号原告:吴厚林,男,195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群伟,男,1965年1月3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楼呈义,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吴厚林诉被告楼呈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原告吴厚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楼呈义归还原告吴厚林借款55万元。本院受理后,因被告现住址不明,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群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楼呈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4日,被告楼呈义向原告吴厚林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吴厚林借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正(550000)”。同年5月15日,原告通过亲戚账户转给被告账户50万元。此前,被告楼呈义于2014年8月9日向原告借过5万元,被告出具过借条一份。现原告以经多次讨要,被告未还借款55万元为由诉来本院。以上事实,有借条两份、银行转账明细清单及原告方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借款应当按约定的数额归还。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55万元,系违约,应负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其享有的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楼呈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厚林借款5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文卫人民陪审员 丁国嵘人民陪审员 侯化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佳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