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50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被告陈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陈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501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向东,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春林,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昊,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被告陈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238元,减半收取3119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汪继春人民陪审员 杨慧丽人民陪审员 薛 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梦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