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3执7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蒋建谊申请执行段平国、段小平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建谊,段平国,段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3执7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建谊,男,汉族,住蓬安县福德镇。被执行人段平国,男,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段小平,男,汉族,住蓬安县福德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蓬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蒋建谊申请执行段平国、段小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段平国在蓬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股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段平国在蓬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帐号的股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