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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2执恢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邓永伟与胡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永伟,胡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2执恢222号申请执行人邓永伟,男,生于1965年3月10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被执行人胡晓峰,男,生于1966年9月4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邓永伟与胡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3)乐至民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晓峰未完全履行义务,2017年7月19日,申请执行人邓永伟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48082.52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胡晓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日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胡晓峰称:其工资已被法院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56100元,本院予以扣划,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存款信息,亦无车辆、工商、证券登记信息。在乐至县房管部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系乐至县司法局职工,每月有工资收入,本院已对其工资账户予以冻结。本次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存款56100元,因被执行人有多个债权人,按照债权人之间达成的分配协议,扣除执行费50元后,申请执行人分得案款54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2632.52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院已予以扣划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本院已予以冻结。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2执恢2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审判长 任 军审判员 谭开幕审判员 严伟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俊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