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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5刑初174号公诉机关奈曼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2001年11月28日因无证加工木材被奈曼旗森林公安局罚款2000元,2003年3月17日因无证加工木材被奈曼旗森林公安局罚款500元并限期拆除加工设备。2003年11月25日因滥伐林木被奈曼旗森林公安局罚款600元并补植树木。2004年4月2日被奈曼旗森林公安局罚款2164元并补植树木。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7年6月26日被奈曼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继续取保候审。奈曼旗人民检察院以奈检公诉刑诉〔2017〕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奈曼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丹、李海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1999年至2013年曾经营木材加工厂,2016年10月份又开始做木材生意。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二次无证采伐林木,林木总蓄积23.2942立方米,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2月,被告人杨某某购买了吕某位于奈曼旗白音他拉苏木苏布日嘎村高音敖勒木村西南4华里处封山内的林木,杨某某为该林地办理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但未得到批准。2016年12月20日,在该林地内采伐67株林木,林木蓄积16.8572立方米。2、2017年1月,奈曼旗白音他拉苏木苏布日嘎村村民孙某某,为了自家在林地内更新造林栽植果树,找到被告人杨某某,让杨某某清理该林地内的树木,并将树木全部送给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在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把林地内林木189株(其中幼树32株)全部采伐,经测算林木蓄积6.437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归案说明,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吕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地类认定,奈曼旗林业局出具证明材料,林木蓄积测算,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蓄积23.2942立方米,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于沿清人民陪审员  王国锋人民陪审员  韩丽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