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8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小清与长沙市东风服装有限公司东风服装厂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清,长沙市东风服装有限公司东风服装厂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8130号原告刘小清,女,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长沙市东风服装有限公司东风服装厂,地址长沙市岳麓区荣湾桥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41127N。负责人李智萍。原告刘小清诉被告长沙市东风服装有限公司东风服装厂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受理后,因原告刘小清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