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91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锦州天兴九鼎物业有限公司与杨忠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天兴九鼎物业有限公司,杨忠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91民初861号原告:锦州天兴九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南宁路三段19号。法定代表人:韩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商海燕,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杨忠东,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原告锦州天兴九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忠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锦州天兴九鼎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天兴九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锦州天兴九鼎物业有限公司华负担。审判员 张树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秋霞 搜索“”